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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曾亮榮 - 訓導 | 2026-01-27 | 點閱數: 30

「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

1.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 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2.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列人員之範圍,依該條明文及其立法理由,係包含以例示舉出之醫事人員等9類及其他未舉出之特定機關或機構人員。爰請貴校周知相關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均應依法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俾強化我國自殺防治綜效。

3.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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