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 學金」訂於本(114)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受理申請, 請貴校於期限內完成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13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2338號函 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 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 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 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依上 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 10月15日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各校確實掌握時 效。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 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 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 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 益,請貴校就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 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四、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貴校主動積極通知 (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 件、114學年度第1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 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 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 aspx),請各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 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各校),至 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五、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 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 實學生身分保密。另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 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承辦學校中原國小。
六、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 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 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本部或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 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 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4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 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 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七、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 點」 併參(如附件)。
八、本案相關聯絡事項,請洽中原國小劉雅瑜主任,連絡電 話: 03- 833354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