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5年3月4日主會財字第1151500134號函辦理。 |
| 二、 | 基於各機關組織文化之差異,部分機關同仁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之結報方式已有更為簡化之做法,如透過採購方式與計程車業者簽約,搭乘同仁毋須申報車資,而係由機關與業者結算,此為最簡便方式;如機關非透過採購,而係由同仁申報車資,則可再依報支型態分為2種: |
| (一) | 定額型:就經常往返路線,採定額免檢附收據(以下簡稱免檢據)方式辦理報支。 |
| (二) | 覈實報支型:依實際金額本誠信原則以報支單報支免檢據;倘機關經評估風險控管仍有檢附支用單據之必要者,再檢據報支。 |
| 三、 | 綜上,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有4種結報方式可供選擇,包括與計程車業者簽約、定額免檢據、覈實免檢據及覈實須檢據,機關可依組織文化及控管機制選擇其適合者,且前述4種結報方式,依短程車資型態,在同一機關可多元併行(例如經常往返路線採定額免檢據,其餘覈實須檢據)。而為行政簡化,鼓勵尚須檢據機關朝免檢據方式辦理,爰將短程車資支用單據重新定位,由原始憑證之附屬書類改列為其他單據,並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