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取人員:潘一寧。
二、請錄取人員於114年3月4日攜帶學、經歷證件正本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良民證,請攜帶身分證及規費至花蓮縣警察局申請,得於錄取後一週內補件)至本校辦公室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喪失受聘資格。
三、本校代理教師已足額錄取,爰不再辦理後續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