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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榜
賀!!115年度壽豐鄉語文競賽獲獎名單 ☆太魯閣語朗讀 第一名周育丞 ☆英語說故事 第二名張鈞維 ☆閩南語朗讀 第二名邱熙耘 ☆閩南語情境式演説 第三名簡翊修 ☆國語朗讀 第三名蔡承澔 ☆客語朗讀 第三名郭沛淇
賀!恭喜二年級林俊安、鍾靖惟參加低年級show and tell競賽雙雙獲得特優佳績!感謝陳怡文老師的指導!
賀!本校參加114學年度第17屆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大隊接力縣市複賽-六年級組第五名。
賀!本校學生參加第20屆讀經會考,表現優異!
恭喜本校二年級鍾靖惟參加2025第3屆全國經典會考榮獲經典卓越獎。
恭喜本校學生參加第50屆國泰全國兒童繪畫比賽初審,表現優異。
恭喜本校二年級鍾靖惟參加第24屆全國經典總會考第53名。
賀!本校學生參加115年元宵節花燈比賽,榮獲佳績!
賀!本校六年一班吳庭佑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游泳比賽,榮獲佳績!
賀!本校學生參加114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跆拳道比賽,榮獲佳績,感謝許倍僑教練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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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行政院依據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赴 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外交國 防法務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訂旨揭建議 懲處原則。
三、旨揭建議懲處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 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
( 核准)赴陸。
2、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如下: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及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人員:第1次違規赴陸,記過1次;第2次違規赴陸,記過2次;第3次以上違規赴陸,記1大過。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第1次違規赴陸,記過2次;第2次以上違規赴陸,記1大過。
(三)各機關應參考本原則建議最低懲處額度,納入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刻正修正中,尚未完成修正程序前,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如遇案請先依旨揭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辦理);就所屬人員違規赴陸者,依考績法及 其施行細則、自訂之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又赴陸人員違失情節重大,符合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四、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諒達)。
五、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份。
06-18 轉知花蓮縣政府與立川漁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