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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明翰 - 人事 | 2026-03-25 | 點閱數: 11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二、 查旨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均適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亦適用。
三、 次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略以,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暫未參照,併予敘明。
四、 復查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行政院以外機關及各地方機關所屬人員,有違規赴港澳行為者,得參酌旨揭『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是以,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請本權責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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