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83
  • slider image 484
  • slider image 485
  • slider image 486
  • slider image 487
  • slider image 488
  • slider image 489
:::
曾嘉婉 - 教導處 | 2021-06-03 | 點閱數: 549

「父母未讓子女就學情形得為執行暫停親權之處分」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旨揭該部經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其中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Dr.eye 英漢字典

查單字

會員登錄